1、量刑的基本步骤
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
第二步,确定基准刑。
第三步,确定宣告刑。
而这三大步又可分为几个小步骤,具体为:
第1步、确定相应的法定刑幅度。
第2步、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第3步、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基准刑只能大于或等于量刑起点,不可以小于量刑起点)。
第4步、用犯罪未遂、暂停、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从犯、胁从犯、未成年犯、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等体现犯罪行为的社会风险性和刑事责任大小的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得到一个量刑结果。(这是第一个层面上的量刑情节,共12种量刑情节,假如没这12中情节中的任何一种,就不需要进行这一步骤)。
第5步、用自首、立功、积极赔偿等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进行调节,得到拟宣告刑(这是第二个层面上的量刑情节)。
第6步、依据拟宣告刑依法确定宣告刑
备注:
第1层面量刑情节共有12种,分别是:
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患者犯罪、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暂停、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第2层面量刑情节主要有:
自首、量刑指导建议规定的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累犯、前科劣迹、对弱势职员犯罪、在灾害和突发事件期间犯罪、被害人过错。
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应增加的刑罚量基准刑:一般既遂状况的犯罪事实一般既遂状况的犯罪事实=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基准刑=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也即量刑起点)+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应增加的刑罚量)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假如具备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备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6)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转自:深圳微法务